上海市南汇区法院针对调查令制度实施中,律师不愿申请调查令、被调查人借故推脱刁难持令人、申请调查令主体资格审定过严等问题,提出五点改进建议:一、明确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,调动当事人积极为自身权益进行举证。
二、完善调查令制度的立法规定,明确当事人持令取证时,有关职能部门有提供调查便利、给予有关证据材料的义务。
三、把握调查取证中当事人主义与法官职权主义的适度平衡。对于那些弱势群体、无力聘请律师代理、无举证能力的当事人,法院可适当行使职权,进行调查取证。
四、进一步明确调查令适用范围。适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,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书面证据,主要以工商登记、税务记录、房地产档案、户籍证明、银行存款记录、审计报告等书证为宜。
五、适度放宽持令人的主体资格。除律师之外,可考虑对一些资信度较高的法律工作者签发调查令。